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简称“初基金”)理事会集体领导作用,提高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促进初基会理事会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及时监督、指导、协调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章程》(简称“章程”),结合初基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理事会会议所涉及的审议议案、决策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组织
第三条 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是初基会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讨论并决定初基会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理事长召集并主持。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五日将会议通知、会议议程草案及有关文件送达所有理事及监事;临时召集的特别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五条 理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在会前请假,获得批准后,可书面授权相关人员参加理事会,代表行使理事权力。
第六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根据议题可邀请农工党中央、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等上级单位领导到会指导。
第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初基会的分立、合并。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由办公室提供保障,包括:负责制发会议通知,准备会议材料,归档保存会议资料。负责会议的记录,形成会议纪要,由出席理事,监事审阅,发表意见并签字。会议还应该保存完整的会议发言记录。秘书处负责理事会决议的执行、督办、协调及意见反馈等。
第九条 理事会的召开也可以通过电话会议、电视会议、通信会议等方式召开。以该等方式召开会议的,除执行理事会会议的相关规则外,还应当保存录音、录像、文档等原始记录,保存期限按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十条 理事会议事范围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单位和业务主管党委有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听取党支部工作报告,支持党支部围绕初基会高质量发展开展的各项工作;
(二)制定、修改章程;
(三)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重要公益项目的确定、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六)审议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决定初基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一)罢免、增补理事;
(十二)决定内设机构设置;
(十三)决定专项基金设立;
(十四)决定初基会新闻发言人的选任;
(十五)审议批准初基会战略规划及执行情况;
(十六)研究决定排查重大风险事项,即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给本初基会造成声誉损害和经济损失的事项,重大违约责任和事故责任,涉嫌违法违规事件;
(十七)其他需经理事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 会议议程安排合理科学,秘书处做好议题的调查研究,提供相关背景信息资料,拟定议题名称;如会议涉及具体职能部门,秘书处应听取该职能部门汇报,并充分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秘书处准备的会议材料。一般包括会议议程、议题汇报材料、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方案及相关政策法规依据。上述内容由秘书处提交理事长确定。
第十三条 会议时间确定后,由秘书处向会议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发出通知,统计参会人员情况后及时开展筹备工作,并于会前向理事长报告相关工作并听取意见。
第十四条 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一般要求一事一议一决。与会人员要积极发言,表明意见和态度,通过票决作出决议。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十五条 加强组织纪律,严格落实保密要求。涉及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决议,与会人员不得外传,不得泄密。
第十六条 按分工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会议决议。秘书处在实施和落实会议决议过程中,遇到新情况不利于执行或执行中产生偏差,应及时提请理事会复议。
第十七条 理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理事应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理事可以自行回避,也可由任何其他参加理事会的理事提出回避请求。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经2024年12月26日第五届理事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第五届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