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简称“初基会”)志愿者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志愿者在公益活动中的积极作用,提高公益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参与公益活动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初级卫生保健事业发展,依照国家《志愿服务条例》等相关规定以及《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章程》,结合初基会立会宗旨和业务范围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初基会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并注册登记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第四条 初基会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需经法定监护人同意;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奉献精神,热心参与公益事业;
(三)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条件;
(四)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初基会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志愿者服务领域
第五条 志愿者服务领域:
(一)初基会开展的各类公益项目和活动;
(二)经初基会同意,可从事善款、物资劝募、项目策划和组织,以及其他相关志愿服务;
(三)在各项目执行机构中从事公益志愿服务,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具体工作任务。
第三章 志愿者的管理
第六条 志愿服务管理原则:
(一)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尊重志愿者的个人意愿、兴趣、能力等,为志愿者提供服务和管理;
(二)遵循自愿的原则:志愿者应基于个人意愿参与公益服务活动,不强迫或变相强迫其参与志愿服务;
(三)依法管理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各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志愿者的招募、服务等活动。志愿者不得违法、违规、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四)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所有志愿者一视同仁,在志愿者的招募、培训、考核等环节中确保公平公正;
(五)诚实守信的原则:志愿者应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在开展志愿服务过程中认真履行服务承诺。
第七条 志愿者的管理:
(一)初基会各项目执行机构对志愿者进行日常管理,建立志愿者档案,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表现等信息。定期上报初基会项目管理部门,对表现优秀的志愿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泄露其有关信息;
(三)初基会对不遵守志愿者管理要求,或因其个人行为对初基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将视情况进行批评教育、警告直至取消其注册志愿者资格。
第八条 志愿者的行为规范:
(一)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在对外开展劝募活动中通过虚构事实、欺骗隐瞒、诱导误导、利用专业知识混淆概念等手段,造成捐赠人或合作人的真实意愿无法体现;
(二)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夸张、夸大项目内容;不得代表初基会做出举债、担保、借贷和不当承诺;
(三)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不得冒充初基会领导及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不能用未经初基会正式任免的身份对外开展工作;
(四)志愿者不得以公益项目或活动之名,从事任何谋求私利的行为;不得开展或变相开展、参与任何营利性活动;不得行贿、受贿;不得出现吃、拿、卡、要等行为;
(五)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应始终保持热情、友好、耐心的态度,不得对服务对象有任何歧视、侮辱、虐待等行为;
(六)志愿者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初基会提供的工作设备、物资等,不得故意损坏、丢失、私吞或挪用。
第四章 志愿者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参加初基会组织的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培训;
(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要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了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维护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就具体志愿服务工作对初基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申请注销个人志愿者;
(七)尊重志愿者自由、尊严、隐私及信仰;
(八)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配合初基会完成志愿服务的资格审查和能力检测,按要求进行注册登记,并签订《志愿者志愿服务协议书》;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按照初基会统一要求和规范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为初基会提供专业、合格的志愿服务;
(三)参加初基会开展的志愿者培训,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参加初基会对志愿者的考核,定期向初基会报告工作情况;
(四)志愿者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初基会;
(五)提供初基会志愿服务期间,不从事非初基会安排的活动;
(六)不进行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七)尊重服务对象的权利,不侵害其个人隐私,不向其收取或变相收取报酬;
(八)自觉维护初基会、志愿者形象及公益活动的声誉,不发表有损初基会声誉的言论、从事有损初基会形象的行为;
(九)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及初基会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相应义务。
第五章 志愿者的申请与退出
第十一条 志愿者的申请:
初基会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招募志愿工作者,按照程序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本人向初基会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志愿者登记表》中个人相关信息;
(二)由初基会项目管理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审核,报人事部门登记备案;
(三)审核合格后,初基会将统一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志愿者的退出:
(一)志愿者在项目结束后可自愿退出志愿服务;
(二)志愿者在项目进行过程中,欲中止志愿服务时,需要向初基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
(三)志愿者违反初基会的相关规章制度或志愿服务活动的纪律要求,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初基会可责令其退出。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经2009年4月9日第二届理事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11月修订,新修订办法经2024年12月26日第五届理事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第五届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