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简称“初基会”)开展公开募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开募捐,是指初基会依法向社会公众募集款物,并将募得款物在初基会章程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公益项目及公益活动。
第三条 初基会设立公开募捐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开募捐及通过公开募捐开展的相关公益项目及公益活动进行管理。
第四条 公开募捐可由初基会单独开展,也可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与合作方签订书面协议,使用初基会名义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并在公开募捐方案中载明合作方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 开展公开募捐项目和活动,均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应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第六条 公开募捐管理部门应对公开募捐方案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和充分论证,对相关机构、人员进行充分调研和考察。审核通过后,出具初审意见书,提交秘书长办公会审议,报理事长会议批准。
第七条 公开募捐方案经理事长会议批准后,由公开募捐管理部门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将方案按照相关要求,报送登记主管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备案或审批。为同一募捐目的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可合并报送。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或审批手续。
第八条 开展募捐活动的全部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初基会账户,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不得使用任何个人和其他组织的账户。通过公开募捐所募得的款物,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和募捐方案使用。
第九条 当公开募捐活动进行中,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由公开募捐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材料报理事长会议批准,并于发生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主管单位提交补正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初基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初基会全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第十一条 初基会如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同时在初基会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第十二条 初基会为急难救助所设项目,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救助标准,监督受益人珍惜慈善资助,按照募捐方案的规定合理使用捐赠财产。
第十三条 初基会依照有关规定定期将公开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通过公开募捐所得款物实施公益项目或开展公益活动时,按募捐方案所规定用途,依据初基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项目管理办法”及“志愿者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2024年12月26日第五届理事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原《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公开募捐项目管理办法》自本办法通过之日起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为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第五届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