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简称“初基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合法、合规、合理,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初基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章程》和《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及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有关部门工作要求和初基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初基会所有项目的立项、管理和执行。
第三条 项目管理归口部门为初基会项目管理部门。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四条 所立项目须符合初基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初基会发展方向,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及持续性,新项目设立原则上不与既有项目冲突。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人、自然人、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均可申请设立项目,立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初基会相关要求。
第六条 在立项、中期和结项等环节项目的名称应当规范使用带有初基会全称的规范表述,即“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XXX项目”。
第七条 项目立项需提交立项申请、项目立项书(详见附件1)和项目实施方案(详见附件2)。提交材料须经项目管理部门初审,报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由秘书长办公会批准。
第八条 初基会对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使用或转让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等交换交易的项目,原则上应谨慎开展,确有需要的,由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核后报请理事长会议批准。
第九条 项目获得批准后,由初基会与项目申请人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协议签订后,初基会作出立项决定并公示。
第十条 以下活动的开展,不需要按项目立项,由活动申请人向项目管理部门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参照本办法设立项目的申请与审批要求进行审批,待活动经费到账后,参照本办法项目实施与管理、项目招标与采购、项目结项与评估及项目的监督执行。
(一)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不包括灾后重建)。
(二)由初基会专项基金管委会、项目执行团队以外的其他人员申请的一次性开展的活动。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严格合法合规实施项目,坚决杜绝违规操作。凡涉及项目参与各方的责任、权利、利益关系的事务,均须签订协议,以规范当事人的行为,并保障本会和项目合作者、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项目协议签署后,根据项目开展的需要,组建项目执行团队。项目执行团队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初基会直属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团队有义务在思想政治、项目运作、财务管理、人事使用、对外交往等方面接受初基会的指导;项目执行团队非初基会专职工作人员的须登记注册为初基会志愿者,并依照《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接受管理。
第十四条 初基会对项目实行责任管理制,安排专人对项目全过程监管。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跟进指导、阶段验收,结项评估等,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项目款使用按预算执行,项目实现预期目标。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团队在执行过程中须按项目管理要求开展,按照申报立项时审核通过的项目方案组织项目的实施、督导、评估与结项。
第十六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
(一)一年期以上的项目,项目执行团队须按季度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含财务收支情况);年底提交年度项目执行报告和财务结算报告;项目完成后提交项目结项报告(详见附件3)和结项财务结算报告。
(二)三个月以上不足一年期的项目,应提交项目中期进展报告和中期财务报告,完成后应提交项目结项报告和结项财务结算报告。
(三)期限在三个月以内的项目,完成后应提交结项报告和财务结算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团队在开展具体活动前,须将活动时间、地点、内容、规模、具体负责人等报初基会项目管理部门备案。拟邀请省部级以上党政部门领导参加相关活动、开展涉外活动的项目,须履行重大事项报告管理规定进行申报。
第十八条 需初基会盖章发出的项目劝募函、合作函、邀请函、活动/会议通知等,须报项目管理部门,依照初基会发文规定审批后签发。
第十九条 建立项目资料存档备查制度。项目相关的材料应全部分类存档,以备查询。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团队在开展业务期间,根据业务种类由初基会相关部门提供保障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协议到期、项目方案执行完成或项目被清理后即为终止,初基会官网公示。当项目出现重大问题(资金问题、政策法律风险、相关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等)时应当立即中止,待相关问题解决后,再视情况决定继续开展或终止项目。
第二十二条 项目更换执行负责人、调整项目计划、改变项目模式、变更项目期限等重要事项,项目执行团队须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如涉及协议变更,则按补充协议或另行签署的新协议执行。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初基会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项目立项后,按照工作流程填写《项目资金调拨单》并附协议,提交项目管理部门,经项目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后,按初基会工作要求报分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项目预算计划和初基会财务管理规定拨付项目款,项目实施单位向初基会提供合法有效的票据。
第二十四条 初基会依据项目合作协议条款、经费预算、项目进度,监督项目款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执行团队按预算对项目资金列支使用,每笔预算开支必须经项目执行负责人审核,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合理、规范、高效使用。
第二十六条 初基会项目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部门对项目执行团队及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向初基会秘书处汇报项目阶段性或项目结项的项目款使用情况,并对重点项目开展专项审计并向理事会进行通报。
第二十七条 初基会对项目的财务情况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有义务对捐赠方关于项目支出情况的查询给予及时如实答复。
第二十八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依法接受上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初基会采用项目跟踪监督、捐赠方监督、社会监督、审计以及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项目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信息公示与反馈。项目在设立、实施、总结过程中应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实行公开、透明地运作与社会化的监督有机结合,增强社会透明度。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以及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民政部认定的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平台等渠道公开公示,及时向捐赠方及社会公众反馈项目运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初基会有权对所设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督,对项目执行团队的执行全过程进行监督,对资金的募集和使用的全过程进行审核、审计和监管,及时发现并排除可能的风险。经调查核实,对确有问题的人和事,需及时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执行团队定期向项目管理部门提交阶段性报告,重大项目由初基会秘书处组织专家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督导与检查验收;项目评估侧重于考察项目执行的规范性、实效性和社会影响等。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应根据初基会提出的指导意见对项目做相应调整或整改,以保证项目按计划实现预期目标,取得良好效果。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结项阶段,项目执行团队应提供项目结项报告等材料,经初基会秘书处对项目进行结项评估后,形成项目总结与评价意见,综合评价项目效果。
第六章 项目结项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结项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完成协议所列内容,包括所有计划的活动、项目调整后增加的活动;
(二)所有项目拨款和结余资金退款都已经处理完毕;
(三)初基会收到并接受所有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需要审计的项目,须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五)审计的后续跟进事宜已经完成;
(六)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执行项目的,经双方协商可中止项目;
(七)项目经评估确认未按照计划执行或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经整改无效的,或没有必要再实施的,可终止项目;
(八)对外部资助者的承诺已经满足。
第三十六条 项目终止后,基金财务部门应及时核算项目账目,项目管理部门应要求项目执行团队及时提交结项报告。因被清理或协议变更而终止的项目,由相关项目管理部门提交总结报告。项目管理部门和基金财务部门对结项/总结报告进行综合评价,分别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验收报告,报秘书长。重大项目(募捐500万以上的)的验收报告报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持续开展超过一年的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在合同终止后半年内完成;开展周期不满一年的项目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十八条 申请项目延期结项。
(一)申请延期结项项目,项目执行团队需要提出充分的延期理由。
(二)延期时限:首期延期由分管领导审批,最多延期不超过6个月。第二次延期须由秘书长批准,每次延期最多不超过6个月。
第三十九条 项目终止后,如有剩余资金,按协议约定执行,协议未约定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根据项目评估结论,每年底初基会将对年度优秀项目给予相应鼓励。
第四十一条 遇下列情况,初基会有权终止项目:
(一)项目使命已完成的;
(二)项目实施过程或公益款项的使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三)项目实施过程或公益款项使用违反初基会基金管理规定且拒不整改的;
(四)项目带来不良社会影响和反响的;
(五)其他需终止项目的情况。
第七章 项目招标与采购
第四十二条 项目服务采购以及物资采购的比价及招投标,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物资及服务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确保采购过程公开,公正、公平,降低采购成本。
第四十三条 比价及招投标活动由项目执行团队提交相应材料报项目管理部门审核,经初基会分管项目的领导、秘书长签批后,在相关项目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实施。比价及招投标结果应按初基会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方可签署相应的协议。
第八章 项目信息宣传管理
第四十四条 初基会对项目信息宣传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十五条 项目执行团队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的信息宣传工作,接受初基会的指导和监督。指定人员负责形成项目的信息报道稿件,提交项目管理部门初审,初审后报宣传部门核稿,按照初基会工作程序审定后进行报道,做好项目宣传工作。
第四十六条 项目执行团队应在初基会的指导下,提交相应资料,配合初基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经2024年12月26日第五届理事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原《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公益项目管理办法》自本办法通过之日起废止。由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第五届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