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简称“初基会”)专项基金的管理,确保专项基金运作的规范性、严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和《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基金是指在初基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财务科目,按照捐赠人或发起人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货币资金。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三条 凡国内外热心公益事业的机构、企业和个人皆可向初基会申请设立专项基金。设立专项基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捐赠人是企业的,应当是正常合法经营且具有良好信誉的企业;捐赠人是自然人的,应当身份明确且无重大犯罪记录;
(二)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启动资金不得低于300万元;
(三)拟定的专项基金设立目的和资金使用范围,符合初基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四)有相应的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完成工作计划而设计的公益活动方案;公益活动方案应当包括公益募捐活动方案、公益资助活动方案等;
(五)有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专职工作人员、项目团队,能够持续稳定地开展公益活动。
第四条 申请设立专项基金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专项基金申请报告;包括:专项基金设立目的、资金使用范围、年度工作计划、慈善活动方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履历表、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拟设立专项基金发起人的资质证明,包括: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发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在复印件上签字);
(三)合作设立专项基金发起机构的基本情况介绍;发起设立专项基金自然人的履历表和从业经历介绍;
(四)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组成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
第五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申请由项目管理部门进行调研考察,完成专项基金设立论证书,审核同意后由分管项目的副秘书长审核提交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理事长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理事会。批准后,由基金会与专项基金发起方签署合作协议。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专项基金的名称、宗旨、使用范围和合作期限;
(二)专项基金原始基金的来源和设立后专项基金的募集渠道;
(三)初基会管理成本提取的比例;
(四)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及双方权利义务;
(五)专项基金的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等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六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履行向国家卫健委报批、向民政部报备的程序。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初基会统一报批、报备。
第七条 专项基金批准设立且捐赠款按期到账后,由项目管理部门起草设立决定,报理事会批准。专项基金设立需由初基会官网公示成立。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机构
第八条 专项基金设立后应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初基会的分支机构,接受初基会统一管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得对外签订协议,不得以独立主体名义对外开展任何活动。
第九条 管委会由初基会和发起单位(或个人)协商派员组成。人数一般为5至7人,主任委员应为初基会专职工作人员,执行主任可由发起单位派员担任。
管委会建议组成人员需填写登记表,由初基会对推荐人员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聘任为专项基金会管委会成员,并在官网公示,不得在备案人员以外任命他人担任专项基金管委会的职务。
管委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应为中国内地居民,无违法犯罪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政治素质过硬,清正廉洁,甘于奉献;
(三)认同初基会宗旨,热心公益慈善事业;
(四)具有一定的公益慈善工作经验或相关社会资源;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第十条 经初基会批准,管委会可根据需要设置办公室。管委会及其办公室严禁刻制印章,不得开立银行账户,不得再设立二级专项基金或变相设立其他专项基金。
第十一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拟定专项基金管理规则、年度预算、开展项目或活动的执行方案、资金募集方案和使用计划等;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公示相关信息,按有关规定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管委会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两次。会议由管委会主任(或执行主任)负责召集,应有2/3以上管委会成员参加。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开展公益活动需要招募志愿者的,应当填写表格向项目管理部门报送备案登记。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初基会相关财务制度、审计制度、信息公开制度以及其他相关制度的规定。对接受捐赠、项目开展的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开展捐赠或公益活动应使用全称,即:“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XXX专项基金”。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开展募捐、接受捐赠和资助等慈善活动,应当符合该专项基金设立的目的和资金的适用范围。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开展慈善活动应遵守初基会宗旨,严格预算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初基会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捐赠协议使用慈善资产,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全部纳入基金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初基会为专项基金分设科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在专项基金列支管理成本时,捐赠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捐赠协议未约定的,除为实现专项基金公益目的确有必要之外,一般不超过该专项基金年度总支出的10%。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开展项目活动之前应按照《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向初基会提交项目立项资料(管委会主任签字)等文件,初基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不得参与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牌;不得为企业及其产品提供信誉或者质量担保。
第二十一条 凡管委会向初基会申请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参与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开展活动时,需向初基会秘书处提交有关部门的活动批准文件或主办单位的正式邀请函、活动方案及任务分工,经审批后方可执行,活动执行完毕后需向初基会项目管理部门提交总结报告,总结报告需说明举办活动所产生的成果。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应当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初基会按照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定期通过网站等途径对专项基金的设立和终止信息、管理架构和人员信息、开展的募捐和公益项目等信息。及时披露,接受社会监督和接受上级监管。
第二十四条 初基会对专项基金执行年度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政治方向、遵循宗旨与业务范围、公益项目开展成效、管理与运行情况和风险防控及公益项目传播等,根据评估结果对专项基金提出改进要求。
第二十五条 初基会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帮助专项基金设计切实可行的慈善项目,对运行中的项目跟踪了解,合理规避风险,解决疑难问题,对结项的项目做好总结工作。
第二十六条 管委会成员不得有违规和有损初基会声誉的行为,如有发生,初基会有权对专项基金进行问责处理。
第六章 专项基金的变更
第二十七条 专项基金有下列变更事项,应提交项目管理部门审核:
(一)专项基金名称变更;
(二)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项目团队、志愿者等人员变更;
(三)专项基金宗旨和资金使用范围变更;
(四)其他需要变更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专项基金办理变更事项,由管委会会议作出决议,提交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秘书长,提交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理事会常设机构)批准。
第七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基金应当予以终止:
(一)所开展的公益项目已终止或基金使命已完成的;
(二)实施过程中出现捐赠款的使用或其他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初基会管理制度,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账面余额低于50万元,且1年内未能补足规模;
(四)发生违规运作和舆情风险时,由初基会负责评估,必要时将按程序终止涉事专项基金。
第三十条 专项基金的终止由初基会依法依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向社会公告终止事项。专项基金终止后,剩余款项自动结转至初基会总账,用于开展公益项目,或按照捐赠人意愿将剩余款项转至其他公益类项目使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2024年12月26日第五届理事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原《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公益项目基金管理办法》自本办法通过之日起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第五届理事会。